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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时要交纳多少住院预付金,有什么规定没有?
答: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收取参保人住院预付金和特殊病诊断管理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44号文第十五条规定: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应向入住定点医疗机构交纳住院预付金。住院预付金主要用于支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首次交纳预付金的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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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
级 别 |
预 计 住 院 治 疗 所 需 费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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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以上
预付金标准 |
5000-10000元
预付金标准 |
5000元以下
预付金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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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 |
1500元以下 |
100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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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3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下 |
150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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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4000元以下 |
3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下 |
预付金不足时,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情况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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